①對殘疾、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,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額內據實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。
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、孤老人員和烈屬中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,可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征政策,不得重復享受政策。
②納稅人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,對其災害發生后兩年內(含受災當年)應納個人所得稅予以減征,減征稅額每人每年不超過12000元。
③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!吨貞c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殘疾、孤老等人員個人所得稅減征的通知》(渝地稅發〔2004〕178號)、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殘疾、孤老人員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的通知》(渝地稅發〔2012〕22號)同時廢止。
(來源:重慶市人民政府官網)